道路照明是指為道路及其附屬設施設置的照明。對于道路照明而言,通過科學合理的設計,不僅可以改善交通條件,減少駕駛疲勞,還能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有效減少交通事故。
根據道路使用功能,道路照明可分為主要供機動車使用的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機動車與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兩類。其中,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又分為快速路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同時,路面的照度水平和路面材料有很大關系。同樣得到1cd/m2的平均亮度所需要的平均照度在各種路面上是不一樣的,嚴格說來還與路面的磨損程度、燈具的配光類型等因素有關。
道路照明燈具中,一般道路環境和污染嚴重且維護困難的道路環境,分別規定選擇不應低于防塵防濺級別和塵密防水級別(IP65)的燈具,采用標準防護等級的燈具可以有效地減少維護的工作量,提高燈具的維護系數,有利于節約能源。
在燈具結構上,可以選用質優大功率的單顆高亮LED光源,燈殼與散熱器采用一體化設計,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了傳統燈殼無法理想解決LED散熱的弊端,保障了燈具的使用壽命。外殼采用質優鋁材高壓鑄鋁,能夠增強燈具的防水、耐腐性能,不論在風霜、雨雪,還是霧霾環境下,始終可以保持穩定的工作狀態和質優的光通輸出。
除此之外,道路照明設計應根據道路和場所的特點及照明要求,選擇常規照明方式或高桿照明方式。
常規照明燈具的布置方式可分為單側布置、雙側交錯布置、雙側對稱布置、中心對稱布置和橫向懸索布置五種基本方式。采用常規照明方式時,燈具的懸挑長度不宜超過安裝高度的 1/4,燈具的仰角不宜超過 15°。采用高桿照明方式時,燈桿不得設在危險地點或維護時嚴重妨礙交通的地方;燈具的光強投射方向和垂線交角不宜超過 65°;市區設置的高桿燈應在滿足照明功能要求前提下作到與環境協調。
道路照明設計的目的不僅是對夜間車輛行駛和行人行走的創造安全舒適的環境,同時也是為道路安全提供保障,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